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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三十)符合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抵押备案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抵押期限、采矿权转让和抵押实现的条件及抵押备案解除的条件等相关事项;并就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采矿权人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罚后果自负等予以告知。

  (三十一)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及原备案文件到原抵押备案机关申请抵押备案解除。

  (三十二)采矿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告、并已送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期满6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办理注销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关闭且企业法人不再存续的;

  2.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并且没有合法权利义务承继主体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直接注销的情形。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三十三)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依照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三十五)采矿权人可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新立采矿权的程序出让尾矿资源采矿权。

  (三十六)在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和变更等过程中涉及采矿权有偿处置的,应按《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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