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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三)高风险机构处置。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以下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适时接管或对其实施撤销或破产。对符合撤销条件的村镇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组织实施。申请破产的村镇银行,应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

十、监管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制度。在试点期间,村镇银行由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的监管工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共同加强对村镇银行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银监会负责制定村镇银行监管制度办法,汇总分析非现场监管信息,撰写综合监管报告,对撤销村镇银行作出决定。银监局负责制定村镇银行监管政策实施细则,汇总分析辖内村镇银行非现场监管信息,撰写综合监管报告,组织制定现场检查计划,指导银监分局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并负责对所在地村镇银行实施属地监管。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内村镇银行实施属地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可授权监管办事处实施。
  (二)资源配置制度。属地监管机构要建立科学的监管资源调配制度,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根据辖内村镇银行的机构数量、资产规模、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科学合理配置村镇银行的监管人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不到位。
  (三)监管培训制度。属地监管机构要结合村镇银行监管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保辖内村镇银行监管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和实践检验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提升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监管预警制度。属地监管机构要针对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科学运用监管通报、座谈、质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对村镇银行进行监管通报和风险预警,指导村镇银行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风险管控机制。
  (五)监管举报制度。属地监管机构要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在村镇银行营业场所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属地监管机构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和线索进行核查或现场走访了解,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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