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农服务评价。属地监管机构要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对村镇银行的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
七、信息披露监管
(一)信息披露规范。属地监管机构要按照《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
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要求,督促村镇银行在服务区域内,采取媒体披露、张贴公告以及其他便于公众获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披露信息,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信息披露责任。村镇银行董事会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体,并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承担责任。董事会要增强信息披露自觉性,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保证村镇银行披露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具备可比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董事会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实施问责,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应严格按照银监会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处罚。
八、持续监管
(一)设置主监管员。属地监管机构应为村镇银行配置主监管员,每名主监管员负责监管的村镇银行等法人机构原则上不得多于3家(含)。主监管员负责收集、审查、分析、汇总和上报村镇银行的监管报表和统计信息等资料。主监管员每月应到村镇银行进行现场走访,与村镇银行董事长、高级管理层进行磋商,向相关人员了解村镇银行情况,每年组织审慎监管会议。村镇银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的,主监管员应组织进行三方会谈。要参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指引》开展监管评级,撰写年度监管报告。主监管员要与负责持股银行的主监管员建立对话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监管信息,确保对村镇银行实施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二)建立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按照严格监管和持续监管要求,建立村镇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村镇银行在试点期间暂向属地监管机构报送5张非现场监管报表,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及附注第II部分、《G04利润表》、《G14授信集中情况表》、《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和《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具体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另行下发。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纳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