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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以下简称《焊工考核细则》)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焊工考核细则》,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焊工考核细则的过渡期

  鉴于焊工考试机构的重新确定和考试机构的人员资格考核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执行《焊工考核细则》的过渡时间定为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在此期间,各地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焊工考核细则的要求,对现有的考试机构进行核查,重新确定和公布焊工考试机构,其中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有关省级质监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报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二、关于过渡期间的焊工考试

  在过渡期间,原证(或者原有项目)有效期满的复审,或者新申请的焊工考试,由重新确定的考试机构按照本《焊工考试细则》的要求进行,其中项目没有变化的复审可以按照本考试细则规定的第一次复审的要求进行(不再进行基本知识考试)。

  对暂时无法按照《焊工考试细则》的要求进行的,过渡期内原考试机构仍可按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进行考试,但证书的有效期仍为3年。

  三、关于考试机构的人员考核

  按照考核细则规定,考试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组织实施,考核合格后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的作业种类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批准项目页中填写的合格项目为“焊接考试机构”。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关项目的填写内容和要求与焊工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相同。

  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基本知识考试范围按照附件A的A3,其知识水平的要求应当高于对焊工知识水平的要求。

  四、关于考试用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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