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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五、在货币掉期业务中,银行从客户获得的外币利息应纳入本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六、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货币掉期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313。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   银行)对客户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统计表
  年 月
  金额单位:亿元

业务

类型

交易期限

本月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

人民币利率情况

备注

加权平均

利率水平

(%)

最高利率

水平(%)

本月以最高利率计息的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

人民币换入

3个月(含)以内

 

 

 

 

 

3-6个月(含)

 

 

 

 

 

6-12个月(含)

 

 

 

 

 

1-2年(含)

 

 

 

 

 

2-3年(含)

 

 

 

 

 

3-5年(含)

 

 

 

 

 

5年以上

 

 

 

 

 

合计

 

 

 

 

 

业务

类型

约定

期限

本月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

人民币利率情况

备注

加权平均

利率水平

(%)

最低利率

水平(%)

本月以最低利率计息的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

人民币换出

6个月(含)以内

 

 

 

 

 

6-12个月(含)

 

 

 

 

 

1-3年(含)

 

 

 

 

 

3-5年(含)

 

 

 

 

 

5年以上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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