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主张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在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中,对于上述存在欧盟内销的部分型号同类产品,该公司提出了调整信用费用的主张,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主张。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关于信用费用调整的认定,并按同等比例对使用结构正常价值方法确定的正常价值进行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初裁时,鉴于公司在答卷中称其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分销商在向中国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时,通常会在公司向该关联分销商销售的价格上进行一定比例的加价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按上述加价比例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
初裁后,公司在初裁评论意见中主张,为进行公平比较,调查机关在计算出口价格时只应扣除关联分销商对中国出口的直接销售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等),而不是整个的平均加价。公司认为,公司与关联分销商之间的价格是一种特殊价格安排,而位于第三国的关联分销商出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才是独立价格。因此,公司对关联分销商的价格不应作为出口价格计算的基础。
事实上,调查机关在初裁时是以位于第三国的关联分销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关联分销商受第三国法律管辖,是一个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其对中国转售时的加价应涵盖出口交易中发生的所有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终裁时在出口价格中扣除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依据公司答卷中关联分销商对中国出口时直接销售费用和直接销售费用比例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对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环节水平。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初裁时,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CIF价格)是合理的,暂接受了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数据。初裁后,公司未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欧盟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二)价格比较。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时,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
对于应诉公司,调查机关在其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每一型号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价。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分型号将每一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各个型号的倾销幅度。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将各个型号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得出该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
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认为: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全部是对分销商的销售,而欧盟内销售同时存在分销商和最终用户两种情形,调查机关在进行公平比较时应将不具有可比性的最终用户销售排除,直接使用欧盟内销售对分销商销售与出口销售直接比较。
经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部分接受公司主张,使用欧盟内销售对非关联分销商销售与出口销售进行比较。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欧盟公司,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 33.5%
(Smiths Heimann Gmbh)
2.其他欧盟公司 71.8%
(All Others)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2007年和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79台、271台和336台,2007年比2006年增长51.40%,2008年比2007年增长23.99%。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呈持续上升趋势。2006 年、2007 年和2008 年分别为40.41%、41.76%和44.39%,2007年比2006年上升1.35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上升2.63个百分点。
2. 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分别为10.72%、14.66%和15.92%,2007年比2006年上升3.94个百分点, 2008年比2007年上升1.26个百分点。
(二)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微幅增长趋势。2006年、2007年和2008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分别为463519.77元/台、468313.18元/台和504767.12元/台,2007年比2006年增长1.03%,2008年比2007年增长7.78%。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申请企业初裁评论意见》和《对欧盟和史密斯海曼初裁抗辩的评论意见》中均认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虽呈增长趋势,但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在同一规格产品上则呈下降趋势。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在其提交的《对申请企业初裁评论的反驳意见》中认为,申请企业声称同一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在调查期内出现下降,但又未指明这些型号,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无法对此进行评论。同时,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在其提交的《对终裁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意见》中认为,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认定,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在调查期内比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低。
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变化情况应当考察被调查产品的整体价格变化情况,而不能只考察被调查产品中某个型号产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同时,调查机关在本案初步裁定中认定,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微幅增长趋势,其中2006年和2007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比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低,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比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高。
2.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大幅下降趋势。2007年比2006年下降48.70%,2008年比2007年下降46.75%。
3.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虽呈增长趋势,但幅度较小,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则呈大幅下降趋势,2008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比2006年下降72.68%。2006年和2007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大幅低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严重削减了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导致同期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单位销售成本,税前利润亏损严重。虽然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高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但仍处于较低水平,而2008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比2007年下降46.75%,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接近单位销售成本,单位毛利率处于较低水平。另有证据显示,中国国内同类产品2008年的单位生产成本比2006年降低53.67%,同期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下降72.68%,销售价格下降幅度高出单位生产成本下降幅度19.01个百分点,表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抑制,未能达到合理水平。因此,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和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