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号--发布关于原产于欧盟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无中国国内进口商和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相关调查问卷答卷。
  (5)听取申请企业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09年11月30日,应本案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企业意见陈述。
  申请企业提出,2006年以来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但由于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国内大量低价倾销,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需求量增长的良好态势并未给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带来应有的效益。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现金净流量严重恶化,巨额投资无法收回,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6)接受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12月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评论》。
  2010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应诉企业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史密斯海曼无损害抗辩意见书》(以下简称《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56号)。2010年3月23日至25日,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束后,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补充证据材料。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0年6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33号公告,公布了本案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自2010年6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保证金。
  (四)延期公告。
  2010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60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延长至2011年1月23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 初裁后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 初裁后信息披露和证据搜集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初裁后,调查机关分别收到申请人、应诉公司和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对初步裁定和初裁信息披露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对其主张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8月18日-25日对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和其位于第三国的关联分销商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到中国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经核对和整理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后,调查机关依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被核查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中发现的事实结果。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该信息披露提出的评论意见。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该意见和评论依法予以了考虑。
  (4)关于公开信息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本案全部公开资料均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2.初裁后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继续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6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对欧盟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初裁损害认定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初裁评论意见》)。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申请企业初裁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虽呈增长趋势,但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在同一规格产品上则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人均工资虽有所增长,但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对比,中国国内产业人均工资增幅低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呈相对下降趋势。
  2010年6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应诉企业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关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史密斯海曼初裁评论意见》)。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在其提交的《史密斯海曼初裁评论意见》中提出:由于被调查产品在质量和服务等方面优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无法替代被调查产品;中国国内产业多数经济因素和指标是积极的或者显示积极的发展趋势,因此中国国内产业不存在损害,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没有造成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本案初裁中中国国内产业的部分信息和数据,如生产经营状况、员工数量等与申请企业母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和数据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信息和数据不一致。
  2010年6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和蒙古国代表团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从欧盟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初裁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欧盟初裁评论意见》)。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和蒙古国代表团在其提交的《欧盟初裁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机关没有披露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以及实际降价;被调查产品较高的进口价格并没有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单位成本下降导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多数经济因素和指标是积极的或者显示积极的发展趋势,因此中国国内产业不存在损害,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没有造成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