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 立案
2009年8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及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0月2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
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二)初步调查。
1. 倾销及倾销幅度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登记应诉期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Smiths Heimann Gmbh)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法国)(Smiths Heimann S.A.S)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另外,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根据商务部《
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的规定,2009年11月16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答卷。在该期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法国)没有递交答卷。
(3)补充问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2010年3月4日,调查机关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发送了补充问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补充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立案后,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书面提交了关于立案的书面评论意见,认为中国产业申请书中有关正常价值和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不充分,对调查机关是否应该立案表示严重质疑。
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立案审查是一种书面审查,只要申请书符合《
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立案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就没有理由不立案。调查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书包含了《
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
十五条规定所要求的内容和有关证据,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要求。
在案件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本案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5)赴国内申请企业实地考察
调查机关于2010年2月派出调查人员赴申请人生产地实地考察,听取申请人意见,进一步了解产业状况以及案件影响。
(6)召开被调查产品范围意见陈述会
为了给利害关系方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2010年3月,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意见陈述会。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诉公司及其代理人和产业专家参加了此次陈述会。申请人、应诉公司在会上就被调查产品范围作了发言。发言主要集中在是否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和自动爆炸物探测系统扫描仪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各发言方在陈述会后按规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调查机关对各方在陈述会上提出的意见给予考虑,并在初裁决定中对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了明确。
2.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商务部《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05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作为国外生产者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登记。无中国国内进口商和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成立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13号),成立了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商务部《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2009年11月16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