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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岷江试验堆继续运行的通知


  二、在岷江试验堆运行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和《岷江试验堆定期安全审查报告》等附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全部承诺。如需要对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岷江试验堆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任何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过我局批准。

  四、在岷江试验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对参与质量活动的其他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认可。

  五、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岷江试验堆安全的影响。

  六、在岷江试验堆运行过程中,若需要实施超出安全分析报告包络范围的反应堆应用或试验,应提前向我局申请并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岷江试验堆不能与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同时开堆运行。

  八、2012年12月前完成老化数据收集和记录系统的建立,完成老化设备安全状态评价方法、准则和程序的完善工作。

  九、对总伽玛监测仪及二次水污水监测装置的老化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必要时进行改造。

  十、本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原运行许可证((92)国核安发证字04号)同时废止。在遵守本许可证条件的前提下,岷江试验堆可运行至2016年1月31日。如反应堆在此之后需要继续运行,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十二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新向我局申请运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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