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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

  (一)负责开展野外基地布局与发展战略研究;
  (二)组织制定野外基地规划和运行管理的规范要求;
  (三)负责野外基地审查与命名;
  (四)指导野外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成立野外基地评审专家组,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等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必要的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设立野外基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野外基地申报审查及评估制度;
  (二)负责组织野外基地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查、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野外基地建设相关科学研究和业务交流及宣传等活动;
  (四)为野外基地建设提供咨询。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野外基地的建设指导及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本地区野外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野外基地的统一申报工作;
  (三)组织协调野外基地建设及野外科研设施保护;
  (四)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野外基地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野外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议;
  (二)负责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科学数据的采集、研究,开展多站联网观测、长期连续观测;
  (三)制定观测程序和标准规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四)开展基础设施和保障条件建设;
  (五)培养野外科技人才。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十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野外基地的申报工作。野外基地由科研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企业与拟申报基地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报。申报单位共同组成野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聘任野外基地负责人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相关事项。
  申报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主体单位,充分发挥科研事业单位、企业的积极性。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野外基地的管理主体,主要负责相关管理、协调工作;科研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主要开展科学观测研究,提出创新成果、培养科技人才;企业主要负责基础条件保障,推广应用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须按《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标准》的要求提交《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申报书》、《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综合考察报告》和野外基地的相关图片、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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