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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二)我国特有或者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三)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
  (四)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第八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根据保护对象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评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应当由渔业、环保、水利、交通、海洋、生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农业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
  农业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十一条 拟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行政区域或者管辖水域的,由相关区域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共同申报或者由其共同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主要包括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保护价值、区域范围、管理机构、管理基础等;
  (二)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保护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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