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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周密部署各项工作。各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水价成本公开的实施办法,并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任务,确保水价成本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行规定要求。水价成本公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方式新,敏感度高,社会广泛关注。各试点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的程序、内容和时间,落实水价成本公开各项工作;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成本公开的内容全面、客观和真实;要准确把握现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试点城市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水价成本公开试点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要让人民群众了解成本公开的内容和途径,知晓表达意见的渠道和方式,为水价成本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在推进水价改革工作的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供水企业的投融资体制,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对供水企业补贴和支持力度,促进供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建立健全供水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六)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各省级和试点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跟踪分析工作,及时研究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试点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水价调整结束后 1个月内,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本意见从 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1年1月1日前,凡已进入水价调整程序,但尚未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的试点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补充有关成本公开程序。

  附表 1、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略)

  附件二: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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