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继续运行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7号)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你院《关于清华大学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的申请》(清核请〔2010〕28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三和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定期安全审查总报告》、《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质量保证大纲》等技术文件,认为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在相关限制条件下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的要求,具备限制运行的条件。批准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继续运行五年,并颁发运行许可证,其原运行许可证同时废止。
你院在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确保反应堆运行安全。
附件: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许可证条件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许可证条件
项目名称: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
持证单位: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法人代表:张作义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104号
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于1989年11月首次临界,于1991年1月取得运行许可证((91)国核安证字01号),目前已达设计寿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三的有关规定,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继续运行五年。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提交的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认为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作为对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承担全面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定期安全审查及核安全审评结果表明,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在限制运行功率条件下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可以附加限制条件继续运行。国家核安全局批准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运行许可证申请。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在5MW低温核供热实验堆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