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作为对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的安全运行。
二、在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和《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定期安全审查报告》等附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全部承诺。如需要对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任何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过我局批准。
四、在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对参与质量活动的其他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认可。
五、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安全的影响。
六、在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过程中,若需要实施超出安全分析报告包络范围的反应堆应用或试验,应提前向我局申请并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每次启动应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不能与岷江试验堆同时开堆运行。
八、在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装入燃料元件之前,应完成装置的地震影响分析,并报我局审批。
九、在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装入燃料元件之前,应完成核测系统启动监测装置的更新。
十、本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原运行许可证((92)国核安发证字05号)同时废止。在遵守本许可证条件的前提下,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可运行至2016年1月31日。如装置在此之后需要继续运行,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十二个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新向我局申请运行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