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继续运行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8号)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申请HFETRC运行许可证的请示》(院安发〔2010〕997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三和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定期安全审查总报告》、《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质量保证大纲》等技术文件,认为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能够满足安全停堆、热量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的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批准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继续运行五年,并颁发运行许可证,其原运行许可证同时废止。
你院在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确保反应堆运行安全。
附件: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条件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条件
项目名称: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
持证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法人代表:罗琦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102号
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于1982年10月首次临界,于1992年5月取得运行许可证((92)国核安证字05号),目前已达设计寿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三的有关规定,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继续运行五年。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提交的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认为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作为对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承担全面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定期安全审查及核安全审评结果表明,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能够满足安全停堆、热量导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国家核安全局批准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申请。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在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