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文书中所称“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11.文书中所称“住所”,是指当前的经常居住地。
12.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和需要填写“名称”、“法人或者组织名称”处,需填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全称。
13.填写法律条文时,应当具体到条、款、项。
14.文书中注明签名处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加盖公章。拒绝签名的,由办案民警在文书上注明。
15.文书中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空白处写明具体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16.文书当面送达的,送达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在附卷文书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注明收到的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名的,送达人应当在附卷文书上注明;文书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附卷。
二、具体要求
17.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式样一)是赔偿义务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内部审批文书。
“编号”由4位年度号和3位数顺序号组成,如“2010001”。同一国家赔偿申请有多个赔偿请求人的,可以对不同赔偿请求人使用同一编号的审批表。
“承办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还需填写该机构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栏目填写法制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审批意见”栏目填写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18.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式样二)是因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由赔偿义务机关制作的文书。
“时间”是指制作该笔录的时间,具体到日。
“地点”是指制作该笔录的地点。
“记录人及单位”应当写明制作笔录的民警姓名和所属单位。
“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和理由”应当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口述如实填写。
笔录制作完成后,记录人应当向赔偿请求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赔偿请求人在“签名”空白处签名或者捺指印。
19.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式样三)是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时,赔偿义务机关当场出具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清单”应当注明赔偿请求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逐项编号并填写材料名称、份数和每份页数,每份页数按“××页/份”的方式填写。
20.国家赔偿申请补正告知书(式样四)是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