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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10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通字[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修订后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2月1日启用,1995年3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赔偿法律文书(式样)》同时废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和少数民族语言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

公安部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0一0年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配套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6.文书中“/”表示前后内容可以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7.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8.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9.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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