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法制员制度的意见
(公通字[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基层执法监督管理,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推进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就县级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法制员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法制员的选派任用
1.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执法办案任务重的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派驻或者配备专职法制员,其他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应当由教导员或副职领导兼任法制员。
2.法制员由县级公安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公开选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中级以上的,优先选拔为法制员。
3.法制员应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3年以上执法办案经历,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派驻的法制员不承担所在单位的办案任务,在一个执法办案单位连续派驻时间满3年的,应予轮换。
二、法制员的职责任务
5.对所在单位办理的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6.对接处警和执法办案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督促纠正执法问题。
7.提供法律指导服务,解答民警执法疑难问题。
8.组织开展案例点评、旁听庭审,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帮助民警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9.指导所在单位建立单位和民警的执法档案,建立完善执法制度。
10.参与对所在单位民警的执法绩效考核。
11.参与办理涉及所在单位的行政复议、应诉及国家赔偿案件。
三、法制员的管理考核
12.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法制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纪律要求,为法制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法制员开展工作。
13.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制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召开法制员例会,听取法制员的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
14.派驻的法制员由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直接管理、考核;配备的专、兼职法制员由所在单位管理,接受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对其考核时应当征求法制部门的意见。
15.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法制员,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优先晋级晋职、提拔使用;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法律审核错误的,从严追究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把县级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法制员制度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并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