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促进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就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督范围
看守所下列执法和管理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一)执法活动
1、收押、换押;
2、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提讯、提解、押解;
4、安排律师会见;
5、使用警械和武器;
6、执行刑事判决、裁定;
7、执行刑罚;
8、释放;
9、其他执法活动。
(二)管理活动
1、分押分管;
2、安排家属会见、通信;
3、安全防范;
4、教育工作;
5、生活卫生;
6、在押人员死亡等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
7、其他管理活动。
二、规范监督方式
对看守所的执法和管理活动,人民检察院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以派出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关押量较少的小型看守所,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
(二)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等重大事件,以及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按照既定方式与看守所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监控联网,通过网络及时、全面掌握看守所执法情况和监管情况,实行看守所信息共享、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并确保信息安全。
(四)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重大情况,分析监管活动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