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许可证信息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国家发证产品申请企业获批准10日内更新国家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在收到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上报省级发证数据后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同时提供在线查询企业名单服务。
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省级发证产品申请企业获批准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并在本单位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同时提供在线查询企业名单服务。
获证企业名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获证产品、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等。
第二十八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国家发证获证企业许可证被注销5日内更新国家注销企业数据库,在收到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上报省级注销企业数据后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注销企业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注销企业名单。
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省级发证获证企业被注销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注销企业数据库,并在本单位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注销企业名单。
注销企业名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获证产品、许可证编号、获证日期、注销原因等。
第二十九条 各省及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查和省级监督抽查情况、以及企业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企业质量档案,并作为后续监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核查人员资质被批准后5日内更新数据库,并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注册审查员和技术专家名单。
第三十一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审查部和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变更后5日内更新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审查部和检验机构最新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审查人员、审查部、检验机构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数据库;各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审查部应根据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的机构、人员等数据库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原有数据库,并在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使用最新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保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部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通过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负责受理企业申请的省级质监部门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受理申请的公共场所,将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
第三十五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审查部、检验机构要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联系方式和咨询电话。
第三十六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审查部、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许可过程中了解到的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涉及企业合法利益的秘密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要求建立的档案、数据库等保存时间为5年。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在销毁本规定规范档案前,要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信息汇总表
附件2: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3: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信息汇总表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住所
| 生产地址
|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申证单元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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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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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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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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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备注”栏中注明“发证”或“换证”。
不予行政许可证企业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住所
| 生产地址
|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申证单元
| 不予许可原因
| 不予许可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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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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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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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予许可日期”填写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的日期;
2.“备注”栏中注明“发证”或“换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变更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住所
| 生产地址
|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申证单元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日期
| 变更情况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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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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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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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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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备注”栏若没有填写“无”。
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住所
| 生产地址
|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申证单元
| 证书编号
| 注销原因
| 注销时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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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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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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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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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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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注销原因”栏应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填写;
2.“备注”栏若没有填写“无”。
附件2:
实地核查计划
产品名称: 编号:
序号
| 企 业 名 称
| 实际生产地址
| 邮编
| 联系人、电话
| 申请单元
| 计划审查时间
| 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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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组
成
员
| 姓 名
| 组内职务
| 所在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审查员证书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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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 产品实施细则及实地核查办法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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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请企业安排好生产计划,以保证现场核查过程中能正常生产;
2、请企业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关于产品许可证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准备好待抽检样品;
3、请企业与审查组成员联系,如有不清楚之处,请直接与审查组织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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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审查组织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
编制: 审批: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机构盖章)
附件3:
工业产品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检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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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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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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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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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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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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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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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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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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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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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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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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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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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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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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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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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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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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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承检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对应的产品名称;
2、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栏目不填;
3、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此表(登陆www.aqsiq.gov.cn,进入“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许可/办证指南/表格下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通过法定程序向审查合格企业颁发的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合法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重要工业产品的证明文件。
本规定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三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是生产许可证证书的管理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印制、发放工作。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的式样、内容
第四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除底纹增加危险品字样,颜色采用蓝色以外,与其他证书一致。
第五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应当详细说明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所属单位只持有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副本应当详细说明本单位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第六条 国家发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本省简称加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其中,(×)是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自00001开始顺序使用,不得重复使用。对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重新核查、期满延续而换发或因损坏遗失补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七条 证书内容应当与发证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内容一致。
第三章 证书的管理
第八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指定具备资质的单位印刷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验收证书质量,并使用专门库房保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对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入出库及领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每年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汇报证书使用情况。
第九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领取空白证书,指定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套印本局公章,并使用专门库房保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对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入出库及领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每年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报证书使用情况。
第十条 国家发证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打印,并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5日内寄送有关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对证书进行登记,并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发放有关企业。
省级发证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打印,并于省局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发放有关企业。
省局可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证书,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
第十一条 获证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并依法使用。
第十二条 获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进行记载,内容包括变更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自查情况记录等。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获证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十四条 获证企业期满换证获得新证书同时,应当主动交回原证书正副本。
第五章 证书的变更、补领、更正及销毁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原件一份;
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确认盖章)。
第十六条 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自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上报的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见附件4)原件一份;
二、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一份。企业应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上报的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做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企业发现生产许可证证书打印错误,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提出更正生产许可证证书申请。名称有误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见附件5)原件一份,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