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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0]7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执行收容教育的请示》(京公法字[2010]9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卖淫嫖娼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严控制决定收容教育。凡是可以由其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管教的,不予决定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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