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部署2010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落实经费,配备人员,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的有关要求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矿产资源统计数据,确保工作进度和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加强宣传,认真组织矿山企业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填报单元,规范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做到一证(采矿许可证)一表,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在办理延续、变更等采矿权登记手续时不予配号。
二、部已对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的审查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系统一同放在网上(http:// www.mlr.gov.cn/tdzt/kcgl/kczydjtj/),请及时下载。
三、矿产资源统计(储量部分)
(一)开展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企业,要依据矿山储量年报填报《统计表》。
(二)2010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快报统计的主要内容:煤、铁、铜、铅、锌、铝土矿、钨、锡、钼、锑、金、银、稀土矿、硫铁矿、磷(矿石)、钾盐等16个矿种的年度勘查增减情况及新增大中型矿区(矿产地)资源储量信息。具体统计表式及填报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1月10日前上报2010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快报数据(联系人:余海洋,电话:010-66558293,电子邮箱:hyyu@mail.mlr.gov.cn)。
(四)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与矿产资源储量库衔接工作指南》和技术要求,在矿区储量核查成果按规定经过评审验收后,进行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数据库与储量数据库的衔接工作,结合2010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形成2010年度储量统计数据库,并于2011年3月 15日前将2010年度储量统计数据库、登记数据库和工作报告报部(联系人:杨丽沛,电话:010-66558689,电子邮箱:LP_yang@infomail.mlr.gov.cn)。部将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进行集中审查、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