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加强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帮助解决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依法审判,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4.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积极探索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的方法,健全刑事审判的内外监督机制,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监督的有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做好刑事案件审查申诉、再审工作,依法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及时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申诉。坚持依法纠错,确保再审质量。加强刑事赔偿工作,切实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5.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据
宪法和监督法自觉接受监督,依法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人民法院的工作及专项工作,严格按照决议的要求执行;接受执法专项检查并认真进行整改;接受询问和质询;执行司法解释备案制度。
56.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认真审理抗诉案件,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不当,抗诉理由成立的,依法予以改判。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
57.正确对待舆论和社会各界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和加强案件发布制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宣传的社会效果,通过媒体广泛准确及时地传播审判活动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对审判程序和结果的了解,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
58.充实加强刑事审判力量。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充实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专业水平高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选调刑事法官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于不适合人员要坚决予以调整。要保证刑事审判人员在法院工作人员中的适当比例,注意保持刑事审判队伍尤其是业务骨干的稳定。
59.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增强刑事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刚正不阿、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廉洁自律的优良作风和品格。
60.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刑事法官应当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刑事法律,准确掌握刑事政策,关注法学理论的前沿动态,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和交流,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和判决说理等司法能力和水平。有计划地组织业务学习和专业培训,刑事法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对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进行集中培训,每3年轮训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