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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


  (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第八条修改为:“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由总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应当由其在华管理行统一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且其母国应当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如果不具备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条件,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同时该分行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

  (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对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其他由属地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先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其他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提交申请材料,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十、第九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展业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五)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敞口量化规则或风险限额授权管理制度;

  (六)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若不具备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条件,除报送其总行(地区总部)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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