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

  四、第五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五、第六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商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六、第六条与第七条之间增加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实施差别化资格管理。”

  七、第七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满足中国银监会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第七条与第八条之间增加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普通类资格,除具备上述基础类资格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