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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部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不断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特别是《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8号)下发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审批效率明显提高。但从目前用地审批情况看,一些项目用地仍存在地方把关不严、审查报批周期偏长等问题,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申报用地,确保报件质量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能源局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要求,加强与投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互动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申报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报国务院批准用地要求,加强对市、县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及时开展业务培训,扎实做好基层用地申报工作,切实提高报件质量。对于报件质量差、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点督促和指导,确保用地报件符合规定要求。
  二、先行开展用地审查,同步办理林地审核手续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各地可在建设单位办理林地审核手续时,同步进行用地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正在办理的有关情况后,部可先行开展用地审查,但要求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林地审核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的,予以退件。
  三、区分建设项目类型,简化土地复垦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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