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冶金焦化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
考 评 说 明

  1.本标准仅适用于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焦化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不适用于独立的焦化企业。
  2.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生产的焦化企业,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标准共有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7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218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8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8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等级

标准化得分

安全绩效

一级

≥90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

≥75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累计死亡两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级

≥60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事故或累计死亡三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8.焦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008〕23号)中第六至十条的有关要求执行。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日 到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

类目

考评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

分值

考评办法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

得分

一、安全生产目标

 

1.1 目标

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2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2分。

 

 

应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4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视为无,不得分。

 

 

1.2 监测与考核

应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应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3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3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印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

16

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3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

 

 

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3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2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4

未按期开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2分。

 

 

2.2 职责

应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3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应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2

无该培训的,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3

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2分。

 

 

小计

24

得分小计

 

三、安全投入

3.1 安全生产费用

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应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4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2分。

 

 

应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12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2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2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4分。

 

 

3.2相关保险

  应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2分。

 

 

  应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4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应保障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4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赔偿每一人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小计

32

得分小计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应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2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扣2分。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4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2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4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2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应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5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应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5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扣1分。

 

 

4.2 规章制度

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每项扣2分。

 

 

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16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2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2分。

 

 

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

  未发放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3 操作规程

  应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缺一个,扣1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应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6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4 评估

  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6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扣2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 修订

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6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2分;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

 

 

4.6 文件和档案管理

应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3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4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2分。

 

 

应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3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

 

 

小计

80

得分小计

 

五、教育培训

5.1 教育培训管理

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2分;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扣2分。

 

 

  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4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2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应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8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2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2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2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2分。

 

 

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2分;培训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2分。

 

 

5.3岗位操作人员教育培训

应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和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8

 全教育培训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2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未按规定对转岗和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

 

 

5.4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8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次扣2分;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5.5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4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5.6 安全文化建设

  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6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不符的,每项扣2分。

 

 

小计

48

得分小计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应建立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

6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3分。

 

 

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6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2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安全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扣2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的,扣2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或安全专篇未经审查通过的,扣2分;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1分;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就投用的,每处扣2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每处扣2分。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

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不得分;未备案的,不得分;每少备案一个,扣2分。

 

 

焦化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

4

焦化厂未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扣3分;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小于1000m,扣3分。

 

 

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区域: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

(3)很严重的自然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区;

(4)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外20m范围内;

(5)爆破危险范围内;

(6)水库或尾矿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

(7)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

(8)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9)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该考评内容为否决项,厂址布置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煤气净化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装置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焦化企业防雷应满足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不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以上;

(2)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4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4

不符合要求,扣2分。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6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易燃与可燃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胶带输送机通廊的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应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2分。

 

 

  应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4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2分。

 

 

  应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16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2分;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2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2分;未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2分;失修每处扣2分;检(维)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2分;未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2分;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每处扣2分;检(维)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2分。

 

 

翻车机应设有如下安全防护装置:

(1)事故开关;

(2)自动脱钩装置;

(3)翻车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

(4)人工清扫车箱时的断电开关;

(5)制动闸。

3

翻车机缺任一种安全防护装置或失效,扣1分。

 
 

 

重车和空车调车机前后,应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用调车机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置活动挡车器。

3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和链斗卸煤机的链斗起落机构,应设置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破碎机和粉碎机,应有电流表,盘车前应断电。锤式粉碎机应有打开上盖的起重装置。粉碎机运转时,禁止打开其两端门和小门。

3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混合机和成型机,应设电流表、电压表、超负荷自动停机的联锁及相互自动联锁装置。成型机应设门开机停的联锁装置。

3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胶带运输机应有如下安全防护装置并确保有效:

(1)防打滑、防跑偏、防纵向撕裂;

(2)拉线事故开关;

(3)防压料自动停车装置;

(4)头轮、尾轮、增面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4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通道,则不应小于l.3m。人行通道上不应设置入口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沿胶带走向每隔50~100m,应设一个横跨胶带的过桥。过桥走台平面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6m。应设计足够的照明。胶带输送机支架的高度,应使胶带最低点距地面不小于400mm。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推焦车、拦焦车和电机车之间,应有通话、信号联系和联锁,并应严格按信号逻辑关系操作,不应擅自解除联锁。推焦机、装煤车和电机车,应设压缩空气压力超限时空压机自动停转的联锁。司机室内,应设置风压表及风压极限声、光信号。推焦机的走行装置应与启闭炉门装置及推焦、平煤等操作设置联锁。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装煤车的走行装置应与螺旋给料、揭炉盖、升降导套、集尘干管对接阀开闭装置及煤塔受煤操作等装置设置联锁。装煤车煤槽活动壁、前挡板、锁壁的张开和关闭应设置信号显示。装煤车活动接煤板的升起和落下应设置信号显示,当升起时应设置切断装煤车行走的闭锁装置。装煤车托煤板没有退回到原位时,应设置切断装煤车行走的闭锁装置。装煤车向炭化室装煤时,在煤饼到位后,应设置切断装煤电机继续前进的限位;托煤板抽出到位、锁壁退回到位,应设置限位控制。

5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拦焦机的走行装置应与启闭炉门装置、集尘干管对接阀开闭装置及导焦机构等设置联锁。导烟除尘车的走行装置与揭炉盖、集尘干管对接阀开闭装置等设置联锁。平煤杆和推焦杆应设手动装置,且应有手动时自动断电的联锁。推焦机宜设置事故停电时退回推焦杆、平煤杆的动力装置。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捣固装煤推焦机的走行装置应与送煤装置、推焦装置以及启闭炉门装置等设置联锁。捣固机应设置捣固锤落下后切断装煤车走行的闭锁装置。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设一个出口,煤塔顶部宜设通风窗口。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加热炉煤气调节阀前宜设煤气紧急切断阀,应与物料流量、炉膛温度、煤气压力报警联锁。

2

不符合要求,扣1分。

 

 

当加热炉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自动可靠隔断装置。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应装设卷扬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和启动、事故、超载的报警装置。

3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6.3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应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2分。

 

 

  应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4

  未进行验收的(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2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应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4

  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执行作业许可的,扣2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扣2分;资料保存不完整齐全的,每项扣2分。

 

 

6.4 设备设施检测检验

  应建立设备设施(包括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每项扣2分。

 

 

设置的CO报警仪应定期检验,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2

未进行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厂区内建(构)筑物防雷设施和电器接地应定期检测,以确保其完好接地。

2

未进行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12

未进行检验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含生产、安装、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等),每台套扣2分;使用无资质厂家生产的,每台套扣2分;未经检验合格或检验不合格就使用的,每台套扣2分;安全装置不全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2分;检验周期超过规定时间的,每台套扣1分;检验标签未张贴悬挂的,每台套扣1分。

 

 

小计

200

得分小计

 

七、作业安全

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应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能源介质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交叉作业;

(7)其他危险作业。

2

缺少一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的,扣1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

无企业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汇总资料的,不得分;辨识所涉及的范围未全部涵盖的,每少一处扣1分;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大中型焦化厂宜设置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

2

大中型焦化厂未设置消防站,扣1分;消防站未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扣1分。

 

 

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干熄炉主框架中装入层平台及干熄炉底层平台应设置事故用水管。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或贴邻其建造。

2

多层生产厂房未设消火栓,扣1分;干熄炉主框架中装入层平台及干熄炉底层平台未设置事故用水管,扣1分。变电所和配电所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或贴邻其建造,此项不得分。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2

架空电线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得分。

 

 

若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当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检修电源时,检修电源应为满足环境危险介质要求的防爆电源。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2

装置内的电缆沟,无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扣1分。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未填实、密封,扣1分。

 

 

电缆等可燃物与热力管线等发热体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热辐射引起自燃;因故无法做到的,应采取预防措施。在容易积存爆燃性粉尘的环境,非铠装电缆或阻燃电缆表面附着的可燃性导电粉尘应定期清扫。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 m;低于3.5 m的,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裸露导体布置于人行道上部且离地面高度小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应不小于1.9m。电动车辆的轨道应重复接地,轨道接头应用跨条连接。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安全电压的电路必须是悬浮的。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

(1)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2)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

(3)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4)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车间工作场所照明器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有腐蚀性气体、蒸汽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灯具或防水灯具;

(2)在易受机械损伤和振动较大的场所,灯具应加保护网和采取防振措施;

(3)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灯具。

2

选用照明器材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1)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段、重要岗位及热力供应、电力供应、水力供应、煤气防护、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

(2)集中控制台与有关岗位;

(3)受煤与贮煤有关岗位;

(4)运焦与筛焦有关岗位;

(5)鼓风机、焦炉交换机和煤气管理部门。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应直接进入仪表操作室,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

2

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直接进入仪表操作室,而不是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不得分。

 

 

解冻库和卸煤装置的煤车出入口,应设置信号灯。解冻库不应1人操作。地下通廊应有防止地下水浸入的设施,其地坪应坡向集水沟。集水沟必须设盖板。

2

解冻库和卸煤装置的煤车出入口未设置信号灯,扣1分;解冻库只1人操作,扣1分。地下通廊无防止地下水浸入的设施或其地坪未坡向集水沟,扣1分。集水沟未设盖板,扣1分。

 

 

煤场堆取料机平行布置时,两条线上堆取料机悬臂前端回转轨迹不宜发生相交。煤堆应有防止自燃和扬尘的措施,设喷淋装置向煤堆上喷覆盖剂或水。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焦炉炉顶表面应平整,纵、横拉条不应突出表面。焦炉应采用水封式上升管盖、隔热炉盖等措施。上升管盖、桥管承插口、装煤孔、炉门和小炉门等,应采取防止冒烟的措施。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焦炉机侧、焦侧消烟梯子或平台小车(带栏杆),应有安全钩。机侧、焦侧抵抗墙四角,距离操作平台上方1m处应设置压缩空气管接头。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拦焦机的主要走行轨道均设在焦炉焦侧操作台上时,拦焦机和焦炉炉柱上应分别设置安全挡和导轨。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湿法熄焦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粉焦沉淀池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水沟应设置盖板;

(2)粉焦抓斗司机室宜设在旁侧或采用遥控操作方式。

2

粉焦沉淀池周围未设置防护栏杆,或水沟未设置盖板,扣1分;

粉焦抓斗司机室未设在旁侧或未采用遥控操作方式,扣1分。

 

 

干法熄焦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干熄焦排出装置区域应通风良好,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振动给料器及旋转密封阀周围,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排焦溜槽及运焦带式输送机位于地下时,排焦溜槽周围及运焦通廊的地下部分,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

(2)干熄焦装置最高处,应设置风向仪和风速计。风速大于20m/s时,起重机应停止作业。起重机轨道两端应设置固定装置;

(3)横移牵引装置、起重机和装入装置等应设置限位和位置检测装置,横移牵引装置和起重机还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

(4)干熄焦气体循环系统的锅炉出口和二次除尘器上部,应设置防爆装置。

2

干熄焦排出装置区域通风不良,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振动给料器及旋转密封阀周围,未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排焦溜槽及运焦带式输送机位于地下时,排焦溜槽周围及运焦通廊的地下部分,未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干熄焦装置最高处,未设置风向仪和风速计;风速大于20m/s时,起重机未停止作业。起重机轨道两端未设置固定装置,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横移牵引装置、起重机和装入装置等未设置限位和位置检测装置,横移牵引装置和起重机未设置速度检测装置,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干熄焦气体循环系统的锅炉出口和二次除尘器上部,未设置防爆装置,扣1分。

 

 

进入布袋室检查和清扫时,应断电,检测氧气和一氧化碳含量,并设专人监护。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设备经常放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应按各类分别集中,导入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冷凝鼓风工段应有两路电源和两路水源,采用两台以上蒸汽透平鼓风机时,应采用双母管供汽。每台鼓风机应设单独控制箱,其馈电线宜设零序保护报警信号,并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报警、联锁停车装置。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鼓风机室应有直通室外的走梯,底层出口不应少于两个。鼓风机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装置。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电捕焦油器、鼓风机等冷凝液下排管的扫汽管,应设两道阀门。蒸汽透平鼓风机应设置自动危急遮断器。蒸汽透平鼓风机的蒸汽冷凝器出入口的阀门,不应关闭。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电捕焦油器电瓷瓶周围宜用氮气保护,绝缘箱保温应采用自动控制。绝缘箱设温度自动报警并与电捕焦油器联锁停机。电捕焦油器应设连续式自动氧含量分析仪,并与电捕焦油器电源联锁。煤气含氧量超过1.0%时报警,超过2.0%自动断电。电捕焦油器位于鼓风机后时,应设泄爆装置。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当电捕焦油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自动断电装置失灵时,应立即手动断电:

(1)煤气含氧量大于2.0%;

(2)绝缘箱温度低于70℃(无氮气保护为90℃);

(3)煤气系统发生事故时。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硫酸高置槽应设液位的高位报警、联锁及满流管,满流管满流能力应大于进料能力;槽下方应设置防漏围堰。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间接法硫铵生产中,送酸气前,应检查确认饱和器酸气出口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满流槽、回流槽、稠化器等产生尾气设施的装置应盖严,防止酸气外逸,引起中毒。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浓硫酸输送应采用泵送或自流方式,严禁使用压缩气体输送;禁止使用蒸汽吹扫浓硫酸设备及管道。用浓硫酸配硫铵母液时,应缓慢调节流量,防止集中放热造成母液飞溅。螺旋输送机必须设盖板,设备运转时,严禁开盖。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吡啶的生产、计量及储存装置应密闭,其放散管应导入鼓风机前的吸气管道,以保证吡啶装置处于负压状态;放散管应设置吹扫蒸汽管。吡啶装桶处应设有通风装置和围堰,其地面应坡向集水坑。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黄血盐吸收塔尾气通过冷凝器和气液分离器后,应导入鼓风机负压管道。黄血盐吸收塔需要开盖或长期停塔时,应采用降温或隔绝空气等措施以防止塔内硫化亚铁自燃。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粗苯区域应设明显的警告标志。粗苯中间槽应设液位计,并宜设高位报警装置,防止溢流。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粗苯贮槽应密封,并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或采用其他排气控制措施。人孔盖和脚踏孔应有防冲击火花的措施。粗苯贮槽阻火器、呼吸阀、人孔、放散管等金属附件必须保持等电位连接。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管式炉点火作业时,应双人配合作业,先用蒸汽吹扫,然后遵循“先送富油后点火,先点引火后送煤气”的原则。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管式炉点火前,应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1)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2)炉内火焰突然熄灭;

(3)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

(4)炉管漏油、漏汽;

(5)煤气管道泄漏。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采用干法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脱硫箱应设煤气安全泄压装置;

(2)废脱硫剂应在当天运到安全场所妥善处理;

(3)停用的脱硫箱拔去安全防爆塞后,当天不应打开脱硫剂排出孔;

(4)未经严格清洗和测定,严禁在脱硫箱内动火。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采用改良蒽醌二磺酸钠法脱硫时,应设溶液事故槽,其容积应大于脱硫塔和再生塔的溶液体积之和。进再生塔的压缩空气管和溶液管,均应高于再生塔液面,且溶液管上应设防虹吸管或采取其他防虹吸措施。熔硫釜排放硫膏时,其周围严禁明火。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采用TAKAHAX-HIROHAX法脱硫脱氰,进氧化塔的空气管液封应高于氧化塔的液面,防止溶液进入压缩空气机;进氧化塔的溶液管液封应高于氧化塔的液面,并应设防虹吸管。吸收塔底部必须设有溶液满流管。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采用H.P.F、PDS、ZL法等脱硫脱氰,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设溶液事故槽,其容积应大于脱硫塔和再生塔的溶液体积之和;

(2)进再生塔的压缩空气管应高于再生塔液面;

(3)生产过程中应控制压缩空气流量及压力,防止再生塔溢塔,泡沫槽溢流;

(4)当采用压滤机生产硫膏时,压滤机的滤板不应随意拆卸,防止压滤机伸长杆伸长量超过最大值而伤人,当采用熔硫釜生产熔融硫时,其周围严禁明火;

(5)添加催化剂应缓慢,防止溅出伤人;

(6)压缩空气流量计检修时,先要泄压,防止颗粒喷出伤人。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采用氨水(A-S)法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脱酸蒸氨泵房应配备固定式或手持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2)脱硫塔液相正常循环时,脱硫塔顶温度大于40℃时,不宜打开其放散管,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关放散管时,应站在上风侧操作,防止中毒;脱酸塔不应形成负压;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采用真空碳酸盐法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脱硫塔底部液位不应超过入口煤气管道最低处;

(2)正常生产时,不应打开真空泵后设备和管道的放散管,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关放散管时,应站在上风侧操作,防止中毒。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克劳斯法硫磺(含氨分解)及湿接触法硫酸,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克劳斯炉、氨分解炉点火前,应检查确认无泄漏,系统吹扫检测合格后放可点火,若点火失败,系统应再次吹扫确认合格后方可再次点火;

(2)氨分解炉、克劳斯炉系统不应超温超压操作;

(3)加热用煤气和空气应设低压报警和自动停机联锁保护;

(4)克劳斯炉装置停产时,应用加热气体吹扫,防止设备急剧冷却;

(5)硫封、硫槽等液硫设施周围不应有明火,切片机、硫管检修时,应确认管内无液硫,夹套管蒸汽放空;

(6)焚烧炉突然灭火时,应立即打开酸气去荒煤气管道阀门,关闭入焚烧炉阀门,不应排放未经焚烧的气体;

(7)进入棒式过滤器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中毒或灼伤,吹扫过滤棒时,给汽应由小到大,身体避开易外漏部位,防止烫伤。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7.2 作业行为管理

应建立人员行为监督控制的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6

无人员行为监督控制制度的,不得分;内容不全,每缺一环节,扣1分。

 

 

应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6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2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2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应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

3

未执行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按每类工作票扣1分;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扣1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1分。

 

 

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动火,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量移到动火区进行。

2

在易燃易爆区动火,或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未移到动火区进行,不得分。

 

 

煤气加压站、油泵室、磨煤室及煤粉罐区周围10m以内,不应有明火。在上述地点动火,应开具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

煤气加压站、油泵室、磨煤室及煤粉罐区周围10m以内,有明火的,扣2分;在上述地点动火,未开具动火证的,扣1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扣1分。

 

 

煤气设备的检修和动火、煤气点火和停火、煤气事故处理和新工程投产验收,应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相关规定。

2

有一项不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扣2分。

 

 

在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口,有毒物质的浓度应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应在18%~22%(体积百分浓度)范围内;

(2)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检修人员应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3

未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口,或者有毒物质的浓度未能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不在18%~22%(体积百分浓度)范围内,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监护人少于2人,或者未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或者检修人员不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设备内照明电压大于36V,或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大于12V,扣1分。

 

 

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动火或进入内部工作时,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工作前半小时,工作中应每两小时重新分析一次,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也应重新分析。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在焦炉地下室和蓄热室区域作业时,应设置煤气监测与强制通风装置,防止煤气中毒。采用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等贫煤气加热的焦炉地下室必须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及报警装置。焦炉地下室水封应保持完好状态。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焦炉煤气设备和管道打开之前,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进行吹扫和置换;检测合格后,拆开应用水润湿并清除可燃渣。

2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7.3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应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2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水封槽和水沟上应设安全措施。

2

  有一处没有安全措施的,扣1分。

 

 

设备裸露的运转部分,应设有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煤气容易泄露和积聚的场所,应设醒目的警示标志。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使用放射性装置的部位或处所,周围应划定禁区,并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4 相关方管理

应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

 

 

应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2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一个扣1分。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4

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本条不得分外,加扣6分;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每项扣1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1分。

 

 

应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6

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除本条不得分外,加扣4分;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一个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一个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1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2分。

 

 

7.5 变更

应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应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2

  无实施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扣1分;变更中无风险识别或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应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4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的,每次扣1分。

 

 

小计

160

得分小计

 

八、隐患排查

8.1 隐患排查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8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4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2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2分。

 

 

  应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8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隐患的,每处扣2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2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应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5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2分。

 

 

8.2 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15

  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扣3分。

 

 

  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5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扣1分;缺少一类检查表,扣1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1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

 

 

8.3 隐患治理

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15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3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项扣3分。

 

 

  应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10

  未进行验证或评估报告的,每项扣2分。

 

 

  应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4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8.4 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6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2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2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2分。

 

 

小计

80

得分小计

 

九、危险源监控

9.1 辨识与评估

  应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6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2分。

 

 

  应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10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2分。

 

 

9.2 登记建档与备案

  应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6

  无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2分。

 

 

应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4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5

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分;每少一个许可证,扣2分。

 

 

9.3 监控与管理

  应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20

  未实施监控的,不得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外,加扣20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2分。

 

 

  应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3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2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1分。

 

 

小计

56

得分小计

 

十、职业健康

10.1 职业健康管理

应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应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此类目不得分。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对焦化作业人员,每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退休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1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应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2

  未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识别的,不得分;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一次扣1分。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

无报警装置、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扣1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扣1分。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产生粉尘、毒物等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

3

未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的,扣1分;未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扣1分;产生粉尘、毒物等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没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扣1分。

 

 

粉碎机室、焦炉炉体、干熄焦炉、筛焦楼、贮焦槽、运焦系统的转运站以及熄焦塔等散发粉尘处应密闭或设除尘装置。除尘设备应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联锁,做到比工艺设备先开而后停。

3

粉碎机室、焦炉炉体、干熄焦炉、筛焦楼、贮焦槽、运焦系统的转运站以及熄焦塔等散发粉尘处未密闭或未设除尘装置,扣2分。除尘设备未能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联锁以做到比工艺设备先开而后停,扣1分。

 

 

多尘、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或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

多尘、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或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空气存在循环使用现象,扣2分。

 

 

对封闭性的放射源,应根据剂量强度、照射时间以及照射源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仪表。维护和检修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

3

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扣2分;未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仪表,扣1分;维护和检修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未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扣1分。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确保放射源不致丢失的措施;

(2)可能受到射线危害的有关人员应配带检测仪表,及时检测和统计、建档,以控制其接受剂量不超标。

3

无确保放射源不致丢失的措施,扣2分;可能受到射线危害的有关人员未配带检测仪表,扣1分;未检测和统计、建档,扣1分。

 
 

 

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应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2

无培训及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应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

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1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10.3 职业危害申报

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2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3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2分。

 

 

小计

38

得分小计

 

十一、应急救援

11.1 应急机构和队伍

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2分。

 

 

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

  没有建立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应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2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应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2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11.2 应急预案

应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应建立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2

无综合预案的,不得分;无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1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1

  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1分。

 

 

11.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2

  每缺少一类,扣1分。

 

 

  应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2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11.4 应急演练

  应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1分。

 

 

  应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1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11.5 事故救援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2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

 

 

  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1

  无应急救援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小计

24

得分小计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 事故报告

  应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有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有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3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1分。

 

 

应对事故进行登记建档管理。

1

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12.2 事故调查和处理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2

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1

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1分。

 

 

12.3 事故回顾

应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2

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小计

16

得分小计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 绩效评定

  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规范的符合情况、安全管理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的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2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2分。

 

 

  应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2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1分。

 

 

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评定。

6

少于每年一次评定的,扣2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2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2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4

  未通报的,不得分;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2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纳入年度考评每少一项,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兑现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13.2 持续改进

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4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2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2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4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缺项,或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每项扣2分。

 

 

小计

26

得分小计

 

总计

800

得分总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