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1]57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010〕1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对钢压延加工有关解释,钢管生产加工项目属于钢压延加工项目。对于通过热轧、冷轧工艺加工生产钢管等钢铁制品的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原则上仍按《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按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于不涉及炼铁、炼钢的钢压延加工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原则上仍按我部2009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公告第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如钢压延加工建设项目涉及炼铁、炼钢工程内容,其审批权限则按我部《
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