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可以委托有关认可、人员注册、认证机构协助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认可、人员注册、认证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也可以由国家认监委指定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费用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时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案件属于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可以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国家认监委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申诉人、被申诉人、承办人签名,加盖国家认监委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 对被申诉人的违规行为,国家认监委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
  第十八条 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国家认监委主管委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申诉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的有效投诉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提供相关初步证据;
  (三)投诉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接到投诉后,进行初步核实,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投诉事项已被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的;
  (三)涉及的内容不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的;
  (四)投诉事实不清,且无法核实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