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我委制定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2年3月5日发布的《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规范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权依据本办法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投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受到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作出决定的影响时提出的异议。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获证组织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
本办法所称认证认可工作机构,是指从事认证认可工作的认可机构、人员注册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认可工作人员,是指认可评审员、认证审核员、工厂检查员、认证咨询师、认证培训师以及认可、人员注册、认证、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第四条 处理申诉、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高效与经济原则。
第五条 负责处理申诉、投诉的工作人员,与申诉、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