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2008-2010年度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建精[20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国资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园管理中心,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建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2008年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各基层单位结合实际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广大青年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加强,行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为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续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决定于2011年4月底前,表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08-2010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青年文明号评定办法的调整
2009年底,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根据“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有关要求,对全国青年文明号评定办法进行了调整:实行届次评定,周期为2年,逢双年度组织评选;实行创建报备制度,评选届期之初,组委会成员单位报拟参创单位名单,并实行编码报备管理;实行比例控制,曾获得过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再申报单位占本届次评定总量的60%-70%,初次申报单位占本届次评定总量的30%-40%且原则上不超过本行业上一届次省级青年文明号数量的10%。
二、评选周期及参评资格
(一)评选周期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每两年评定一次全国青年文明号,2008-2009年度因故未评选,本次评定为2008-2010年度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
(二)参评资格
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应为往届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或2009年12月31日前新命名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
三、评选标准及推荐名额
(一)评选标准
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35周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至少有一位负责同志年龄不超过35周岁;该集体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指导性,从业人员均能优质服务、文明从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