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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等行业的通知

  注:以上内容摘自《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根据《补充协议四》的有关规定,以上具体承诺自2008年1月 1日起实施。

  附件2:
  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年9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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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末          │其中:香港         │  本期          │其中:香港         │
│ 项目(单位:    │  实有          │居民个体户         │  开业          │居民个体户         │
│          ├────┬────┬────┼────┬────┬────┼────┬────┬────┼────┬────┬────┤
│ 户、人、万元)   │    │从业  │资金  │    │从业  │资金  │    │从业  │资金  │    │从业  │资金  │
│          │户数  │    │    │户数  │    │    │户数  │    │    │户数  │    │    │
│          │    │人员  │数额  │    │人员  │数额  │    │人员  │数额  │    │人员  │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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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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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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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餐饮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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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发及美容    │    │    │    │    │    │    │    │    │    │    │    │    │
│保健服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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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洗浴服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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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用电器及其   │    │    │    │    │    │    │    │    │    │    │    │    │
│他日用品修理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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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物进出口、   │    │    │    │    │    │    │    │    │    │    │    │    │
│技术进出口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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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摄影及扩印    │    │    │    │    │    │    │    │    │    │    │    │    │
│服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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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洗染服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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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汽车、摩托车   │    │    │    │    │    │    │    │    │    │    │    │    │
│维修与保养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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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种植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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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饲养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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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养殖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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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末          │其中:香港         │  本期          │其中:香港         │
│ 项目(单位:    │  实有          │居民个体户         │  开业          │居民个体户         │
│          ├────┬────┬────┼────┬────┬────┼────┬────┬────┼────┬────┬────┤
│ 户、人、万元)   │    │从业  │资金  │    │从业  │资金  │    │从业  │资金  │    │从业  │资金  │
│          │户数  │    │    │户数  │    │    │户数  │    │    │户数  │    │    │
│          │    │人员  │数额  │    │人员  │数额  │    │人员  │数额  │    │人员  │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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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计算机服务   │    │    │    │    │    │    │    │    │    │    │    │    │
│业、软件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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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科技交流和   │    │    │    │    │    │    │    │    │    │    │    │    │
│推广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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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与道路运输   │    │    │    │    │    │    │    │    │    │    │    │    │
│相关的装卸搬运、  │    │    │    │    │    │    │    │    │    │    │    │    │
│其他运输服务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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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仓储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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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笔译和     │    │    │    │    │    │    │    │    │    │    │    │    │
│口译服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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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材料:本期注销  户,  其中:香港居民个体户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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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本表为半年报、年报。半年报的本期开业指上年12月1日至当年5月30日,年报的本期开业指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半年报和年报应分别于当年6月10│
│日和12月10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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