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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等行业的通知

  三、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贯彻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保证从2008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补充协议四》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要加大对新规定、新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健康发展。
  四、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情况,我局对《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进行了调整。请各地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送原有的《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及有关工作情况;于2008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新的《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半年报、年报(样式附后)及有关工作情况。明年开始,总局将执行新的统计报表制度,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也将纳入新的统计报表制度,请各报送单位从明年起按照总局办公厅的有关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反映。
  联系电话:010-68050283、88650809或88650811;
  传真电话:010-68050283;
  电子邮件:zhangdaoyang@saic.gov.cn。
  附件:1.《<安排>补充协议四》有关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2.《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安排>补充协议四》有关港澳居民
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允许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其中: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
  允许澳门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其中: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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