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贯彻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保证从2008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补充协议四》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要加大对新规定、新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健康发展。
四、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情况,我局对《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进行了调整。请各地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送原有的《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及有关工作情况;于2008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新的《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半年报、年报(样式附后)及有关工作情况。明年开始,总局将执行新的统计报表制度,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也将纳入新的统计报表制度,请各报送单位从明年起按照总局办公厅的有关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反映。
联系电话:010-68050283、88650809或88650811;
传真电话:010-68050283;
电子邮件:zhangdaoyang@saic.gov.cn。
附件:1.《<安排>补充协议四》有关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2.《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安排>补充协议四》有关港澳居民
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允许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其中: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
允许澳门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其中: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