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等行业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7年6月 29日和7月2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四》)。根据
《补充协议四》的有关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02)标准增加以下行业:
1.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中类611);数据处理(中类612);公共软件服务(中类621);其他软件服务(中类629)。
2.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包括装卸搬运(中类571);运输代理服务(中类572)。
3.仓储业:包括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类581);其他仓储(中类589)。
4.笔译和口译服务:指办公服务(小类7494)中的翻译服务。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的,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中标明“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对于申请从事仓储业的,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标明“营业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对于申请从事笔译和口译服务的,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标明“仅限于商务活动”。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
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189号)、《
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 1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