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明确的风险对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封存,召回有风险隐患的产品,并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2)对确认有风险的涉及面较广的重点产品和相关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建议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3)对确认有风险但暂不能依法处置的,同时社会关注较高,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风险信息,各省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风险预警措施包括:一是向所属的质检部门发布警示通报,要求对可能存在风险或潜在危害的产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和监测。二是向国内生产企业或有关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动降低相关重点产品的风险。三是需要向消费者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消费者预防产品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对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适当程度时,当初发布风险预警措施的部门应当发布风险警示解除公告。
(4)对暂不能准确研判需要开展必要风险监测的,布置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监测工作,依据风险监测报告组织进一步的分析研判。
(5)对暂无法做出研判结论的,进一步收集相关风险信息,视风险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研究提出相应工作措施。
(七)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报告与公布。
1.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要及时向总局报送本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报告》,主要包括:风险信息收集、研判、处置工作情况(附3),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情况,按季度集中研判形成的风险监控综合情况等风险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全年风险信息管理工作计划,第二、三、四季度开始当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工作组织实施情况:12月1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2.各级质监局在风险信息收集、研判、监测和处置等工作中,要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报告有关情况,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作用,积极调动各方力量,提高风险监控工作的有效性。
3.需要对外公布风险信息研判、处置情况的,各级质监局须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公布。系统内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4.各级质监局对涉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范围或一时不能明确监管范围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应当主动和相关部门通报协调,特别是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或牵头管理部门,在有关意见明确前,不得事先对外发布信息或意见。
5.各级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要建立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对风险信息收集、研判、处置等工作要完整记录,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归档,有效期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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