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研判方式。
(1)工作研判。由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按照正常工作程序对收集的风险信息开展研判,包括对收集到的文字、图片、音像信息、实物产品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可以采取专题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
(2)专业研判。针对工作研判不能准确定性的风险信息,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家、技术机构开展专业研判。专业研判方式主要有:专家研判、技术研判和调查研判。
专家研判由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负责组织,选聘的研判专家要有代表性,以会议集体研究为主要形式,研判决定根据多数与会专家的意见作出,并经专家最终确认。专家意见分歧较大的,要慎重对待,并组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技术研判由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指定具有法定资质或有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可以采取必要的定量、定性实验分析或技术鉴定等方式。
调查研判由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技术机构进行,对风险尚未完全查明的事项开展专项调查。专项调查形成结果后,应当组织专家或技术研判,形成研判结论。
(3)集中研判。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应当按季度组织阶段性的集中研判,综合研究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控工作情况。一是及时总结风险信息管理和处置工作;二是综合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主要问题等;三是集中分析特殊性、系统性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六)风险信息处置。
各级质监局要按照《意见》规定的原则及时对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处置。原则上,确认风险信息的质监局能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1.处置原则。
按照《意见》要求,依据风险信息等级,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处置工作实行分级处置。三级风险信息的处置工作,由各省局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二级风险信息的处置工作,由各省局和总局监督司等业务司局负责具体实施;一级风险信息的处置工作,由总局监督司等业务司局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以上风险处置工作中,需要请示地方人民政府的,各级质监局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建议政府采取相应措施。需要商有关部门共同处置的,各级质监局要及时协调,沟通一致后再作处置。
2.处置方式。
各级质监局在风险处置工作中,依据风险信息研判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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