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局监督司结合收集的风险信息、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的建议和有关行业、部门、检验机构的反映等,确定总局重点关注和开展风险监测的产品、地区,制定总局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遵循优先选择原则,总局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分析监测的内容:(1)国内现行标准未包括的非常规项目,但对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危害程度呈上升趋势的, (2)产品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3)以往在国内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社会普遍关注的:(4)在国外已导致健康危害或有潜在危险的,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2.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要结合监督抽查、证后监管等日常监管工作和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建立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根据风险隐患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本省年度或季度需要重点监测的产品、区域、行业,针对潜在的风险问题开展主动监测。各地在积极申请专项监测经费支持的同时,可以结合专项监督抽查开展此项工作。
3.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有关检验机构、行业组织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程度和影响范围,认为有必要由总局组织开展风险监测的,可以填报《风险监测建议书》,上报总局监督司,提出重点产品的风险监测建议。 《风险监测建议书》应明确需要监测的产品范围、具体监测项目、风险因子来源、国内外标准现状、可能的危害、危害影响的范围、行业状况等内容,并附相关论证报告(附2)。
4.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确定的风险监测计划,以及风险监测的结果等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总局监督司,重要的情况随时上报。
5.在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重大变化或重要情况导致风险信息等级上升时,各级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和相关技术机构要以书面、电话等方式立即报送上级部门。
(五)风险信息研判。
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建立专门的风险信息研判制度,对收集到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组织研判,分析风险的类型、程度、发生的概率、可能的危害等。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和技术机构支持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机构在风险信息研判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一般情况下,风险信息研判都要形成书面研判结论并提出处置意见。
1.研判原则。
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研判工作实行分级研判。三级风险信息研判,由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风险信息研判,由总局监督司组织实施。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在三级风险信息研判得的基础上,确认需要开展二级风险信息研判的,应当明确风险信息的相关内容、提出有关结论和处置建议正式报告总局监督司;一级风险信息研判,监督司在组织实施二级研判基础上,对需要一级研判的,提出有关结论和处置建议报总局领导,由总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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