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对产业安全和发展造成影响的;
--社会关注,有可能引发政治关注或政治事件的;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关注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三级风险信息:
--有可能引发二级风险信息所列情形的;
--尚不构成一、二级风险信息的;
--属于局部、区域性,需要进一步研判的风险信息;
--需要引起质检系统关注的信息。
(三)风险信息筛查和报送。
各级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对发现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要立即核准、筛查和报告。属于一般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处理,属于重要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必须按照《意见》要求及时开展研判分析并上报,属于食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和进出口产品等情况的风险信息,要及时转相关部门处理。
1.核准风险信息。各级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对收集到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要认真核准和筛查。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做出判断的同时,要通过向相关业务部门、技术机构和企业咨询核实,尽可能确定风险信息来源、主要内容、危害对象、产生原因、风险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相关信息。
2.分析风险原因。结合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产生原因主要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原材料质量问题、企业偷工减料、生产技术和工艺缺陷等。
3.确定风险信息等级。根据掌握的相关情况,及时对收集到的风险信息做出分析筛查结论,提出风险信息分级等初步处理意见。
4.及时报送风险信息。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发现并核准、筛查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和相关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总局监督司。报送风险信息要遵循《意见》的各项要求,把握及时、准确、翔实的原则,核实风险信息的基本内容。各地要按照统一的格式上报风险信息(附1),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可能影响范围、信息等级、风险因子及来源分析等,但不限于格式中给出的内容。需要保密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要遵守保密规定。
各级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对一、二级风险信息,要以书面、电话等方式立即报送上级部门,并可以直接报送总局监督司和办公厅。对三级风险信息,要在24小时内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报送上级部门。
(四)风险监测。
针对产品质量安全潜在的风险隐患,建立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通过积极开展主动监测和分析研判,尽可能提前发现和预防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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