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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意见》的要求,开展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应不断加强以下重要环节的工作。
  (一)风险信息收集。
  1.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工作。一要明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和有关技术机构收集风险信息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二要建立相关业务部门风险信息沟通协调机制;三要积极探索与现有监管制度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区域监管、缺陷产品召回等现有监管措施收集风险信息:四要及时处理风险信息,需要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防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2.结合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际,风险信息来源主要有:各级质监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过程及结果信息,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产品检验和证后监管工作信息:各级质检机构日常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型式评价、技术审查等相关信息:各级质监局开展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主动监测信息:各级质监局开展的年审、巡查、回访和执法打假等日常监管信息,有关部门、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用户及消费者等反映的信息,消费者和行业内人土的投诉举报信息;企业质量信用不良记录信息;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事故调查结论等相关信息;各类媒体网络有关产品质量负面报导信息和境外通报信息。
  (二)风险信息分级规范。
  按照《意见》分类,各级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可以参照以下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经综合分析,确定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等级。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级风险信息:
  --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危险零部件或其他物质、特殊工艺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危及公众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没有人员伤亡,但影响地域广泛,波及范围超出省级行政区域,受到境内外广泛关注的;
  --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的;
  --社会敏感,引发政治关注或外交事件的;
  --需要总局或者省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处置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二级风险信息:
  --发现有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危险零部件或其他物质、特殊工艺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危及公众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地域性突发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并呈扩大态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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