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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期间是否属国家赔偿范围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期间是否属国家赔偿范围的批复
(1998年3月11日 [1997]赔他字第1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年7月22日[1997]粤法赔字第1号《关于赔偿请求人在刑罚执行期间保外就医是否属国家赔偿范围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期间,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因此对赔偿请求人朱海在保外就医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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