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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及《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七章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操纵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操纵行为的;
  (三)配合证券监管机关调查且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操纵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证明标准

  第五十四条 操纵行为的认定,应当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行为人操纵某一证券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其目的在于影响其他证券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该操纵行为由中国证监会参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可以就市场操纵的专业技术问题咨询并采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幕人的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认定
  第四章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第五章 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情形
  第六章 违法所得的认定
  第七章 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八章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九章 证明标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 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 内幕人的认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人:

  (一)《证券法》七十四条第(一)项到第(六)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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