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特定时间,是指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对于特定时间,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依据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当事人的公告内容进行认定。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拉抬、打压或锁定,是指行为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发出买入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上涨,或者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发出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下跌, 或者通过发出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
(一)交易时间为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
(二)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三)影响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
(五)尾市交易操纵认定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尾市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前条所称即将收市时,是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收市前的15分钟时间。
对于其他市场的即将收市时,应根据各个市场的具体情况按照个案认定。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尾市交易操纵:
(一)交易发生在即将收市时;
(二)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三)影响证券收市价格。
第四章 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市场参与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市场操作的,不构成操纵行为:
(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股东为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
(三)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市场操作。
第五章 违法所得认定
第四十九条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实施操纵行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其所得不正当利益的形式,既可以表现为持有的现金,也可以表现为持有的证券。
第五十条 违法所得的计算,应以操纵行为的发生为起点,以操纵行为终止、操纵影响消除、行政调查终结或其他适当时点为终点。
第五十一条 在计算违法所得的数额时,可参考下列公式或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公式:
违法所得=终点日持有证券的市值+累计卖出金额+累计派现金额-累计买入金额-配股金额-交易费用
前款所称交易费用,是指已向国家交纳的税费、向证券公司交付的交易佣金、登记过户费、交易中其他合理的手续费等。
第六章 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涉案金额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二)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
(四)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合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
(五)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恶劣手段干扰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操纵证券市场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操纵证券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