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第三十一条所称“利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具有下列含义:
(一)行为人利用的信息是能够对证券市场上一般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
(二)行为人具有编造或者传播或者散布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的行为。
行为人可以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的编造者,也可以是其传播者或者散布者。对于重大信息,应参照本指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四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蛊惑交易操纵:
(一)具有利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的行为;
(二)在编造、传播或者散布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之前或者之后进行证券交易;
(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但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已经公开做出相关预告的,不视为抢帽子交易操纵。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前条所称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一)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上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
(二)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网络媒体上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
(三)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咨询机构,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面向会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抢帽子交易操纵:
(一)行为人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三)行为人在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买卖或持有相关证券;
(四)行为人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
(三)虚假申报操纵认定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所称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第三十九条 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
(一)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
(二)行为人做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行为;
(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是指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