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本指引所称资金优势,是指行为人为买卖证券所集中的资金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所能集中的资金具有数量上的优势。
证券执法人员可以对行为人在行为期间动用的资金量及其所占相关证券的成交量的比例、同期市场交易活跃程度以及投资者参与交易状况等因素综合地分析判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资金优势。
第十八条 持股优势,是指行为人持有证券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具有数量上的优势。
证券执法人员可以对行为人在行为期间持有实际流通股份的总量及其所占相关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比例、同期相关证券的投资者持股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持股优势。
第十九条 信息优势,是指行为人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及其相关事项的重大信息具有获取或者了解更易、更早、更准确、更完整的优势。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是指能够对具有一般证券市场知识的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事实或评价。下列信息属于重大信息:
(一)
《证券法》第
六十五条、第
六十六条、第
六十七条、第
七十五条及相关规定所称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件和内幕信息等;
(二)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政策、金融政策;
(三)对证券市场有显著影响的证券交易信息;
(四)在证券市场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投资者或者证券经营机构的信息;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联合买卖,是指2个以上行为人,约定在某一时段内一起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
行为人之间形成决议或决定或协议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联合买卖的意图。行为人之间虽没有决议或决定或协议,但行为人之间在资金、股权、身份等方面具有关联关系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联合买卖的意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联合买卖:
(一)2个以上行为人按照事先的约定,在某一时段内一起买入或者相继买入某种证券的;
(二)2个以上行为人按照事先的约定,在某一时段内一起卖出或者相继卖出某种证券的;
(三)2个以上行为人按照事先的约定,在某一时段内其中一个或数个行为人一起买入或相继买入而其他行为人一起卖出或相继卖出某种证券的。
本条所称买卖,包括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不限于实际成交的买入或卖出交易。
第二十一条 连续买卖,是指行为人在某一时段内连续买卖某种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一证券2次以上,或在2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一证券3次以上的,即构成连续买卖。
本条所称买卖,包括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不限于实际成交的买入或卖出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连续交易操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
(二)联合买卖证券或者连续买卖证券;
(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单一的行为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是单一行为人连续交易操纵。2个以上行为人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是合谋的连续交易操纵。
第三节 约定交易操纵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约定交易操纵,是指
《证券法》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示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