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分别考核市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全市域范围内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危险废物处置率是指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的处置量占总产生量的百分比。操作解释和计算公式见现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危险废物均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详见《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时间进度,并按计划实施。
严格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全市域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
环境管理
二十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重点项目落实
(一)指标解释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是指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是指在创建工作初期,要组织制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以目标责任制方式分解落实,按期完成。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媒体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实时数据,以及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发布者:地方人民政府;
2.发布内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状况公报等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发布的环境信息;
3.发布形式:媒体公布(电视、报纸、政府网站、公益广告等);
4.发布频率:政府应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主动公开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国家重点环保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规划(或计划)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计划中规定的并隶属创模城市负责实施的各项国家重点环保项目。
(二)资料来源
城市政府、环保部门或有关媒体。
(三)考核要求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及其年度实施方案分解实施到位;按《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创模规划已通过评审,并经市政府公布实施,但在新指标实施后才申请验收的城市,创模规划可不重新编写、评审,但需要按照新指标要求补充相关规划内容,报政府批准实施;尚未通过评审的规划,应按新指标体系要求编写。
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二十二、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是指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分别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