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区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平均值应达到或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应占全年天数的85%或以上。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应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且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按照《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布设并经认定。
大城市增加臭氧监测,大城市定义见《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一)指标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是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按照《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83-2002 5.3要求,即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标准中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以及特定项目(表3);湖库型水源地增加富营养评价。地下水水源地主要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所有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有机污染物监测可以委托其他部门)。
(三)考核要求
(1)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必须包括向城市市区内供水的所有水源地。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应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水质月报,且监测水量与城市供水量相应一致。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达到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国家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III类标准要求)。
(3)近三年,每年提供一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监测结果,包括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以及特定项目(表3)的所有指标。
(4)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要求进行监测。特定项目(表3)检出的项目应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
(5)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
(6)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应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如因地质原因或上游来水影响不能达标,考核第二或多个水源地建设。
十、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且市辖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
直排海企业,是指位于沿海陆域,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考核其是否达标排放,与“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考核办法相同。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办法进行水质达标核查(《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海水水质标准》、《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2)已划定功能区的水体,如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应提供常规监测数据,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如未有上述断面的,应至少监测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指标,说明其水质类别现状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对市辖区范围内未划定环境功能的水体应无黑臭现象。
(3)跨市界断面水质现状监测结果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并达到国家或省的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