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3号)
发布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371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己内酰胺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1年1月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71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己内酰胺,英文名称:Caprolactam (简称"CPL")。
分子式:(略)
化学结构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