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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69号――关于批准对三杯香茶、大田肉兔、婺源荷包红鲤、武当榔梅、正骨水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69号)


关于批准对三杯香茶、大田肉兔、婺源荷包红鲤、武当榔梅、正骨水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三杯香茶、大田肉兔、婺源荷包红鲤、武当榔梅、正骨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三杯香茶、大田肉兔、婺源荷包红鲤、武当榔梅、正骨水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三杯香茶

  (一)产地范围。

  三杯香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为浙江省泰顺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三杯香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浙江省泰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三杯香茶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大田肉兔

  (一)产地范围。

  大田肉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为福建省大田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大田肉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福建省大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大田肉兔的法定检测机构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婺源荷包红鲤

  (一)产地范围。

  婺源荷包红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为江西省婺源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婺源荷包红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江西省婺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婺源荷包红鲤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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