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原来“附件2”中的“ 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中的“(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的修改
修改为:“附件3“合并重组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程序与鉴定评审专项要求
“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有以下类型:
“第一种,重组后的机构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办妥相应的法人组织合并变更登记(包括保留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检验行为的法律责任均由重组后的机构承担。
“注:分支机构的法人资格仅用于维持或办理分支机构员工于当地的社保与税务等事宜。
“第二种,以原有一个检验机构的名义,并以其为主体实施重组;参与重组的机构仍保持原有的法人资格;对检验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对全部参与重组机构的人员、设备、设施、财务、质量与技术实施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总部任命。
“第三种,多个机构联合后,各机构仍保持原有的法人资格和独立性,各自承担法律责任;未完全实施人员、设备、设施、财务、质量与技术的统一管理,不属于有效的合并重组。
“一、合并重组机构的核准程序为临时核准、换证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其中临时核准、换证申请的要求如下:
“1.临时核准申请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临时核准申请,并且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临时核准申请报告。
“(2)重组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与各分支机构对检验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约定。
“2.受理和审批
“接到临时核准申请后,核准机关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新机构无法在一年内取得新机构法人证书的可以延长一年;
“(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核准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申请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核准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
“二、鉴定评审补充要求
“1.第一种重组的机构,将其作一个整体进行鉴定评审,设有分支机构的,现场评审时对分支机构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且不少于2家。
“2.第二种重组的机构,将其作一个整体进行鉴定评审,现场评审时对分支机构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
“3.第三种重组的机构,各机构(原有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各申请机构逐一进行评审,对各机构分别颁发《核准证》。”
九、将原来的“附件3”,改为“附件4”。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 Z7003-2004)第1号修改单
(对2005年月1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1. 第五条开始部分修改为:“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括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括通用工艺和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控制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 第六条修改为:“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的,其核准申请从其规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理决定书;
“(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3. 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考察申请机构的规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3)或者《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4)的规定,核定级别;首次级别核定后,申请机构可以单独提出级别核定申请,每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24月(含首次级别核定时间)。”
4. 第十七条修改为:“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含级别核定建议)。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机构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含级别核定建议)。”
二、对“附件4 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的修改
1. 对“一、级别核定”有关内容修改
(1) 将(一)10修改为:“核准期内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600万元/年。”
(2) 将(二)9修改为:“核准期内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300万元/年。”
2. 对二、评分办法栏中”(一)规模(权重0.3)”有关内容的修改,见下表:
修改条款
| 修改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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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中“核定要素”1.1
| 1.1 注册资金(万元)A1(0.1)
|
序号1中1.1 “评分办法”第1项
| (1)300≤A1≤900,按[1.1]=0.05A1+55计算;
|
序号2中“核定要素”1.2
| 1.2 近四年所聘用持证人员的稳定程度A2(0.2)
|
序号2中1.2 “评分办法”
| (1)25≤A2≤65, 按[1.2]=A2+35计算;
(2)A2>65时,[1.2]=100。
A2=0.5·X·C
式中:
X-为持Ⅱ级及以上证书人员人均工作年数;
C-为持Ⅱ级及以上证书人员总数
|
序号3中1.3.1 “评分办法”
| (1)200≤A3≤1000,按[1.3.1]=0.05A3+50计算;
(2)A3>1000时[1.3.1]=100
|
序号3中1.3.2 “评分办法”
| (1)100≤A4≤1000,按[1.3.2]=0.10A4+50计算;
(2)A4>500时,[1.3.2]=100
|
序号4中“核定要素”1.4.1
| 1.4.1 年均总收入A6(0.3)
|
序号4中1.4.1“评分办法”
| (1)360≤A6≤960,按[1.4.1]=0.05(A6-160)+60计算;
(2)A6>960时,[1.4.1]=100
|
序号4中“核定要素”1.4.2
| 1.4.2 年均检测收入A7(0.7)
|
序号4中1.4.2“评分办法”
| (1)300≤A7≤900,按[1.4.2]=0.05(A7-100)+60计算;
(2)A7>900时,[1.4.2]=100
|
序号4中1.4.3
| 删除
|
序号5中“核定要素”1.5
| 1.5 办公及检测试验房屋使用面积A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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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5中1.5 “评分办法”
| (1)300m2≤A8≤1000m2,按[1.5]=0.05A8+50计算;
(2)A8>1000m2时,[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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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6中“核定要素”1.6.1
| 1.6.1 计算机拥有量A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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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6中1.6.1“评分办法”第(1)项
| (1)0.2台/人≤A9≤0.5台/人,按[1.6.1]=150(A9-0.2)+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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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7中“核定要素”1.7
| 1.7 赔付能力A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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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7中1.7“评分办法”
| (1)300万元≤A10≤1000万元,按[1.7]0.05A10+50计算;
(2)A10>1000时,[1.7]=100;
(3)按近四年赔付能力保险购置额平均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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