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 增加TOFD、DN项目,并且按照序号7和8列入其中,见下表: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核准项目
|
7
| TOFD
|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
8
| MFL
| 漏磁检测
|
(2) 表中序号“2”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超声波检测”改为“超声检测”,序号“5”对应“核准项目”中的“涡流检测”改为“电磁检测”。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
第(一)项的修改为:“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
删除表1备注中的文字。
四、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
1. 在(一)项前增加:“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
注和特种设备数量
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 ≤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 ≤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 ≤40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
“注:
“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
“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 = /
“ -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
“ -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
“ -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
“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
“(一)基本要求”
2. (一)至(十一)的修改
(1) 将(一)改为1.,修改为:“1.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外],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2) 将(二)改为2.,修改为:“2. 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3) 将(三)改为3.,修改为:“3. 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4) 删除(四)、(五)。
(5) 将(六)顺序号改为4.,内容不变。
(6) 将(七)顺序号改为5.,其中的1.至6.顺序号改为(1)至(6),内容不变。
(7) 将(八)至(十一)顺序号改为6.至9.,内容不变。
3. 删除第“(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及其内容,修改后作为附件3(见本修改单的八)。
4. 删除第(十三)。
5. 增加以下内容:
“(二)专项条件,见下表:
项目
| 甲类
| 乙类{注(1)}
| 丙类{注(2)}
|
规模
|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
|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
|
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 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万元
| 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万元
|
续表
项目
| 甲类
| 乙类{注(1)}
| 丙类{注(2)}
|
技术
力量
| 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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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 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60个学时的技术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
|
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 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30个学时的质量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或质量管理专项培训)
|
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 检验责任师应当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检验责任师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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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5%
|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0%
|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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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2,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
|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2注,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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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每年用于科研和信息化建设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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